电动自行车的四个主要国家标准是:必须有能使人骑行的踏板;最大设计速度不超过20km / h;车辆的重量不超过40kg;电机输出功率不大于240w;
国家标准《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要求》(GB17761—1999)
电动自行车
使用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并具有两个可以实现人骑,电动或电动辅助功能的车轮的特殊自行车。
技能要求:
1.最高速度:不应超过20km / h; (《交通法》第58条规定,电动汽车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5公里)
2.整车重量:不超过40kg(含电池);
3,踏板驱动能力:必须具有良好的踏板骑行功能,踏板距离30分钟应不小于7km;
4,续航里程:一次充电后的续航里程应不少于25km;
5,最大的行驶噪音:当以最高的车速进行电动匀速行驶(电动辅助行驶时速为15km / h〜18km / h)时,噪音应不超过62dB(A); 100km的耗电量不应超过1.2kW·h;
6.每百公里用电量:电动骑行(电动助力带电动助力骑行),每百公里的电能消耗不应大于1.2KWH
7.电机功率:额定连续输出功率不应大于240W;
8.制动性能:以最高速度电动行驶(以20km / h的速度进行电动辅助骑行)时,空制动距离应不超过4m,湿制动距离应不超过15m。
根据1999年制定的国家通用标准中有关设计最大速度,空车质量和外部尺寸的有关规定,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辆管理类别,应具有以下五个特征:踏板驱动功能,电池仅用作辅助能量;必须有两个轮子;设计速度不超过20 km / h;车辆重量不超过40公斤;轮胎宽度(轮胎内)不超过54毫米。
电动自行车的型号称为TD(特殊自行车类型的电动自行车)。尽管它具有普通自行车的外观特征(甚至是摩托车的外观特征),但最主要的是,它是在普通自行车的基础上安装的,具有电动机,控制器,蓄电池,转动手柄以及其他操作部件和显示器。仪器系统的机电一体化是个人车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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